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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台南8899聯票
Oct 17th 2013, 09:35, by iamwaiting15

作者iamwaiting15 (:))

看板Tainan

標題[交易] 台南8899聯票

時間Thu Oct 17 09:35:25 2013

交易類別:出售 交易物品/金額:台南好行可使用兩天之8899聯票, 包含台灣好行台南8899兩天使用、交通體驗卷二選一, 贈送台南美食小吃兌換券三張 使用期限:2013/10/19-10/21 面交地點:台南市高鐵站(限10/19早上)、或者台北市藍線捷運站(北車到南港) 交易內容:聯票一張 想賣200(原價345) ★以下為加強提醒請勿刪除★發文前請詳閱並遵守板規 交易文:三天限一篇 + 不可重覆PO + 限定台南 1.面交地點請填區名或明顯地標,只填台南表示台南市內37個區皆可面交唷! 2.票券類及收集類請推置底文 3.交易完成可在標題或內文附註,但勿更改[交易]主標題 請注意台南板主要為分享討論性質看板,開放二手物交易為附屬,請勿濫用[交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9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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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短期協議 美前途仍黯淡
Oct 16th 2013, 21:19

美國參眾兩院很可能今天就會通過法案,提高舉債上限並讓政府全面恢復運作。但從此天下太平了嗎?並非如此。

由於這次協議只是暫時性措施,數月後,民主共和兩黨對決的情況可能再度出現,而且未來可能繼續不斷重演。

而且最重要的是,他們必須治本而非治標,從根本解決美國聯邦政府不斷膨脹的問題,其中包括減稅與自動增加的福利津貼。

即使現在有人提出加稅並減少福利的兼顧方案,並獲得許多人支持,國會依然視而不見。共和黨堅決反對加稅,民主黨與勢力龐大的利益團體仍然強力反對減少社會福利支出。

許多社運人士認為,國會兩黨已經失去過去妥協、相忍為國的思想,一味想逼對方屈服,而這種做法可能傷害美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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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 亞特蘭被遺默的精神-交給飛斯再現!~
Oct 16th 2013, 15:33, by ol01308877 ( blackdie夜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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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我想幫兄弟洪家說話
Oct 17th 2013, 03:24, by Depp

作者Depp (記得去看moby)

看板Baseball

標題Re: [討論] 我想幫兄弟洪家說話

時間Thu Oct 17 03:24:28 2013

※ 引述《SatoTakuma (鍵盤評論家)》之銘言: : ※ 引述《zaizen (太陽研究社社長)》之銘言: : : 很多人抹黑兄弟象有賺錢愛裝窮 : : 但是直到今天所有的財報只顯示曾經某一年有小賺幾百萬 : : 除非有任何證據告訴我們這一份財報是錯誤的 : : 當然也有網友說 少加了把廣告收益算進去 : 應該還忘了算球團跟飯店租了那些東西的費用吧...... : 右手租給左手 左手怎樣都是虧阿 : 這樣的財報當然也不是錯誤的 當然不是錯誤阿 飯店是球團的金主,但租給兄弟球團難道就不用算錢?都沒成本產生? 租給兄弟球團就不能租給其他房客了,這也是個機會成本 所以認列兄弟球團的租金本來就很合理 難道你去你朋友開的咖啡店喝咖啡都不用錢?都沒成本? 球團加行政大約50人,算55人 主場60場球賽 算住60天 一天算3000元,這樣收入至少990萬 難道都不用認列?住免錢的? : : 其實想一想 洪家真的很傻 玩職棒玩20年 虧損下來的錢早就10億以上 : : 如今要轉賣 還有人酸他們虧他們 : 虧損或許是有 但10億的話 職棒10年應該跟味全一起收了吧 : 不過說心底的話 我不想看到兄弟象消失在中職舞台上阿 : 畢竟酸兄弟 戰爪爪 是一大樂趣 轉賣有了富爸爸的象隊就難酸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9.9.113.174

datong:冬聯指定住兄弟飯店 10/17 03:25

bbbbb34016:可是球員是住宿舍捏 不是住飯店 10/17 03:26

davidrick:不知道兄弟飯店有沒有付球場廣告跟球衣廣告費給兄弟象 10/17 03:28

davidrick:還是虧都是兄弟象在虧 賺都是飯店在賺? 10/17 03:29

davidrick:然後球隊虧太多不排除__ 球員必須共體時艱減薪 10/17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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泫雅掀衣露背 黑Bra任人看
Oct 16th 2013, 16:07

【羅雨函/綜合報導】韓國女子團體「4MINUTE」人氣團員泫雅,自從使用了手機社群網站Instagram之後,便時常利用這個便利的平台,分享許多照片,向粉絲透露私生活,雖然不常在貼出的照片上留言,不過她po出的照片可是一次比一次更勁爆!
 
泫雅昨po出兩張性感照,身穿白色中空毛衣的她,微微露出腰內肉,薄紗透視的下底更讓人想入非非,她戴著一個鏡框鑲著珍珠的奇異眼鏡,在性感之餘,還有一種搞怪的感覺。
 
她展露性感的方式不只是如此,其中一張照片她穿高跟鞋側蹲在地上,衣服掀了起來,大方露出黑色胸罩,還有白皙的美背,粉絲看了直呼「超性感」,但也有網友擔心韓國的天氣已經轉涼,怕她穿得這麼清涼恐會著涼。
 
想看更多有趣的娛樂八卦,請上「蘋果娛樂新聞」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AppleEnews

「4MINUTE」成員泫雅側蹲露出美背和黑色胸罩。翻攝網路

泫雅分享戴奇異眼鏡、身穿中空毛衣的性感照片。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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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求助] 妹妹喜歡上自己的前男友
Oct 16th 2013, 21:34, by nonwash

作者nonwash (涵)

看板Boy-Girl

標題Re: [求助] 妹妹喜歡上自己的前男友

時間Wed Oct 16 21:34:32 2013

原文吃光光~~~ 一堆人在腦補原原PO後悔沒把握好怎樣的 真的想太多 對女生而言,少了當初的那份悸動 不管男生變得再有錢再帥,不愛就是不愛了 除非原原PO想找飯票,話說那男的雖然有進步 但要當飯票可能還不足 原原PO會這麼不希望他們在一起的原因不外乎是 她和妹妹從小長大,很多她私密的一面只有妹妹看過 若妹妹和男生知道了這個真相,而他們也在一起了 難道能不保證他們聊天的內容會聊到原原PO嗎? 聊到會聊什麼? 若我有個不認識男友的妹妹,我和男友偶爾聊起我妹 因男友不認識她,能聊的有限,頂多接兩句就換話題了 但原原PO的情況就不一樣了 一個是從小長到大的妹妹,一個是跟自己交往過四年的前男友 兩人對自己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或許前男友對原原PO某些了解的部份 是原原PO不想讓妹妹知道的,反之亦然 以前年輕時談戀愛做過什麼蠢事,都有可能被妹妹知道 當然自己小時候有什麼不想被別人知道的過去或壞習慣 也有可能被前男友知道 之前就有人討論過,自己的死黨和前男(女)友在一起 也有人點出這一點 下面也有許多人推說若死黨和前男(女)友在一起,會和對方保持距離 朋友沒了還能再交,但這篇提到的是自己妹妹啊! 怎麼一堆人看到原本不求上進的男生被女生甩了 變上進了,有些小成就了,就拼命腦補女生後悔,想把男生追回來 還說女生活該怎樣的 沒看版上一堆不離不棄,被當北七的經驗 那些當事人還不是也被酸"自找的" 在這裡給原原PO建議 一定要講,讓妹妹知道,若妹妹堅持跟男生在一起 那就祝福他們吧! 如果妹妹能因此得到幸福,雖然自身會處在很尷尬的處境 但也值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14.31.114

a1052026:總覺得男的好衰,明明什麼都不知道,卻要被一堆人臆測 10/16 21:40

misosiru:不上進 懶散都原po在講的 結果當到主管 根本打臉 10/16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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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您拿手機我續約中華大省
Oct 16th 2013, 23:52, by adai69

作者adai69 (阿丹)

看板ChangHua

標題[交易] 您拿手機我續中華大省

時間Wed Oct 16 23:52:43 2013

我續約大省333,您拿手機 物品狀況:全新 物品照片:請參中華電信網頁 http://emcrm.hinet.net/events/aea95ba4-f7c8-e211-9fea-00155dc84c26/index.html 盒裝內含:依原廠 購買日期:面交當天,隨時可約,我不急著辦,可配合您的時間:) 保固期限:依中華或神腦 保固 購入價格:中華大省333方案購機價 欲售價格:中華大省333方案購機價 + 3200元(現金) 售出原因:不需要手機 交易方式:直接在員林中華電信總局辦理,您拿手機我續約 站內信,謝謝! -- ◢█◣ ██◣ ◢█◣ █ 昨日的夢想 ◢◣ █▄█ █ █ █▄█ █ 今日的希望 █ █ ██◤ █ █ █ 明日的實現 █◣ http://adai69.blogspot.com My Dream ? ◥█◤ ◥█◤ █◤ ◥█◤ aradise The Dream I Drea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48.109 ※ 編輯: adai69 來自: 112.104.148.109 (10/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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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的生活故事被搬上螢幕--著作權無法阻止剽竊, 反而掩蓋真正的道德思考
Oct 17th 2013, 03:03, by 資訊人權貴

7358062be4397fcbedc386e897ed3358 這是2004年的舊聞──記者/作家 Malcolm Gladwell 描述他的文章被剽竊的故事,也做了非常深度的分析。一位「主張一切依法行事、認為著作權法是解決剽竊之道」的讀者, 跟「看穿事物本質、用同理心去理解受害者」的讀者,會得到很不一樣的結論。

Super Mario v.s. The Great Giana Sisters

這是2004年的舊聞──記者/作家 Malcolm Gladwell 描述他的文章被剽竊的故事,也做了非常深度的分析。一位「主張一切依法行事、認為著作權法是解決剽竊之道」的讀者, 跟「看穿事物本質、用同理心去理解受害者」的讀者,會得到很不一樣的結論。因為比起文章被剽竊,更令人不舒服的事是你的人生故事被修改;但前者有法可罰,而後者卻無法可管。

心理學家 Dorothy Lewis 專門研究連續殺人罪犯。她跟腦神經科學家 Jonathan Pincus 發現:這些窮兇惡極的罪犯本身,幾乎都曾在幼年時遭受虐待或性侵,並且幾乎都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百老匯歌劇 Frozen 開始上演之後,不斷地有友人打電話給 Lewis,叫她要去看看。「這根本就是在演你嘛!」原本她不當一回事;直到有一天戲院那邊有人打電話來請她評論這部戲,她讀了劇本之後才感到一陣錯愕。這是英國劇作家 Bryony Lavery 所寫的一部戲,描述一名連續殺人犯、受害者的母親、以及一位心理醫師之間的故事。 Lewis 說:「如果她 (指 Lavery) 所描述的是一個心理醫師究研大腦的故事,我當然不會介意。 ... 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他們把我和 Jonathan 的研究結果放入戲裡面。這很好啊。這沒什麼問題。但她做的不只是如此。她從我的生命當中拿了一些東西,而這是我覺得受侵犯的地方。」

劇中的心理學家 Agnetha Gottmundsdottir 她的研究案例、工作夥伴、遭研究對象跟蹤、與殺人犯的互動... 等等事跡,跟現實生活中的 Lewis 高度雷同; 卻又有幾處被噴上狗血。 Lewis 表示:最令她受傷的是劇中的 Agnetha 跟她同事 (影射 Jonathan Pincus) 之間搞曖昧。「很多人打電話告訴我:如果一路演到這裡之前都是真的,那麼大家當然也會覺得那段眛關係也是真的。」 Lewis 有一種遭受誹謗的感覺。請想想,如果是你的生活故事許多細節被搬上螢幕,卻又有幾處遭更改變得與事實不符,然後作者並不主張這是你的傳記 (所以與事實不符沒有關係),你不會生氣嗎?但你又能用什麼法律控告她呢?

而劇作家 Lavery 當初是如何取得這些內容的呢?正是因為她在 1997 年的 The New Yorker 雜誌讀到 Gladwell 的文章 The Damaged。 Lewis 跟她的律師指出: Frozen 劇本與 Gladwell 的文章有 12 處 675 個字幾乎完全雷同。於是 Lewis 詢問 Gladwell:可否把該文著作權讓渡給她,以便她打官司控告 Lavery。

如果你是 Gladwell,你會同意嗎」?基於什麼原因呢?如果你是 Lavery, 面對這樣的官司,哪些事讓你感到後悔呢?如果你必須在 Gladwell 與 Lewis 這兩位受害者之間做個選擇,你寧可扮演哪一位受害者呢?

建議讀者暫時擱下本文,先去吃個飯洗個澡,一邊想想這些問題,再繼續讀下去。 

以上除了問題之外,大部分來自 Gladwell 的長篇分析文。 以下是我的想法, 以及 techdirt 網站關於「剽竊 (plagiarism)」 系列文章的部分摘要 。

首先讓我們釐清「剽竊」與「(著作權) 侵權」這兩個不同的觀念。 Mike Taylor 詳述:剽竊無關著作權

  1. 學術界瞧不起剽竊,但著作權法幾乎都派不上用場。(無法用以控告剽竊者)另一方面,侵權行為,在學術界大家習以為常。(「你那個 pdf 檔是哪裡來的?拷貝給我好嗎?」)
  2. 剽竊行為的受害者是原作者;侵權行為的受害者是著作權人(經常不是原作者--特別是在「學者的智慧淪為期刊的財產」的學術界)。
  3. 「剽竊」談的是抄襲「點子/想法/觀念」(idea);「侵權」談的是抄襲「具體表達方式」 (expression) -- 例如文句或旋律。
  4. 剽竊受害者因為其貢獻未獲得表彰而不悅;侵權受害者經常因為其金錢收益受損而不悅。

Taylor 並舉了四個具體的例子說明「有/無剽竊」跟「有/無侵權」的四種可能組合。 另外,倡議自由文化的漫畫家 Nina Paley 也指出:「剽竊談的是引用(想法/文字/圖片)時沒有註明出處;侵權談的是使用作品時沒有付費。」她並且用下面的卡通呼籲:雖然著作權法無法阻止你剽竊公領域的作品,但誠實地指出原作來源才會受到大家歡迎。

[embedded content]

其次,讓我們談談作者的心聲。 身為作者 何者讓你更生氣?你的作品被剽竊, 或是你的作品被侵權?比方說,如果你已經把著作權讓渡給出版社也拿到權利金, 但是有人把你的作品拿去改作。你願意無償地(因為出版社說你已經拿到權利金了) 幫出版社站出來譴責協力廠商嗎? 請注意:侵權受害者已經不是你了哦。

另一個相反的情況是:網友把你的部落格文章整篇拷貝過去──並且保留姓名及出處,你介意嗎?這是個人價值觀不同的問題,沒有對錯。我個人的立場──事實上所有「以 cc-by 或 cc-by-sa 授權作品的作者」──當然是在意有無剽竊更甚於有無侵權。只要名字不要被拿掉,我們樂見自己的作品廣為流傳。

Gladwell 也是。最初剛聽到作品被剽竊一事的時候,他曾經跟朋友半開玩笑地說道:「這是我的作品能夠登上百老匯舞台的唯一機會。」後來既然剽竊的事實已被報導出來,大家都知道他的作品啟發了 Lavery 寫出獲得東尼獎的劇作,這對他而言豈不正是名譽上的意外收穫?

一開始他當然也不爽作品被盜,但是他老實地承認:在他拿到劇本之後,覺得這寫得真是太棒了。「我非但沒有覺得我的文字被剽竊了,反而還覺得它們被發揚光大。」他花了很大的篇幅 (也多次引用 Lawrence Lessig 的說明) 解釋「衍生創作」的重要性,你幾乎可以感到他在替 Lavery 的剽竊行為辯護。另一方面, 他也很同情 Lewis 的處境,但他並不認為「把著作權讓渡給 Lewis 以便她可以起訴 Lavery」是個好主意。所以他原本幾乎要答應 Lewis 的請求;但後來又改變主意。

為什麼不是個好主意? Gladwell 並沒有詳細解釋。且讓我從「誘因」的角度來分析一下。如果 Lewis 取得 Gladwell 的著作權,並且用它來控告 Lavery, 那麼 Lavery 最後悔的事可能會是什麼?「當初應該多花一點心思把 Gladwell 的文句改得面目全非才對!」

記得嗎?著作權保護的是「具體表達方式」而不是「點子/想法/觀念」。如果她當初這麼做, Lewis 就很難靠著作權勝訴了。從旁觀者的角度、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重點不在於 Lavery 有沒有機會回到過去改變既成的事實、 Lewis 有沒有真的打贏這場官司。重點在於:這場官司恐怕不太有助於嚇阻剽竊,倒是比較有助於鼓勵大家改進剽竊的技巧,以免吃上著作權官司。當然,如果改作程度夠大,「剽竊」這個字眼可能已經不適用,新作品本身可能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創作,只是受到原作品的「啟發」而已──就像 JK Rowling 被指控哈利波特的角色與情節抄襲自其他好幾位作者一樣。從豐富文化的角度來看,這是一件好事; 但這同時也更加突顯了:著作權法無助於解決 Lewis 的遭遇這一類型的問題。

更一般地來說,著作權不僅無助於遏阻剽竊,前述 Paley 的文章甚至認為:「如果著作權跟剽竊之間有任何關係,那就是它讓剽竊變得更加容(因為剽竊來的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 更不容易被公眾拿來檢視)也提升剽竊的動機(因為盜版的時候,反正不管是否保留原作者姓名都一樣犯法,而保留原作者姓名會讓侵權的事實變得更明顯, 所以當然不要保留。)」網路上的「盜文」現象, 也許後半句是很好的解釋之一。

事實上早在 2008 年, EFF 的國際事務主任 Danny O'Brien 就 指出這兩個觀念被混為一談。他並舉十八/十九世紀時的英國為例:政府用房子的窗戶數量來作為課稅的基準,結果可想而知──為了節稅,大家盡量把窗子遮掉,「視窗課稅法」(呵呵不是微軟的視窗稅啦)不僅失去其效力,更扭曲了建築藝術。 同樣地,(比較受到大眾重視的)剽竊作品的概念, 現在跟著作權概念被混為一談了, 這不是好的法律發展方向。

再從語言及思想的角度來看,把「盜版」跟「剽竊」混為一談,就像放任 「仿冒」謀殺「盜版」與「山寨」一樣,會弱智化我們的語彙、傷害我們的思考能力 ──因為語言會局限我們的思考範圍。

最後,回到 Lewis。當我們看出「盜版」跟「剽竊」的差異之後,當然更可以看出來:她的遭遇,著作權法完全幫不上忙。這樣的案例可能只會越來越多。當我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公開地貼在臉書上,而臉書總是不遺餘力地提高用戶的曝光度(例如取消「禁止查詢我的動態時報」功能)、當我們的 +1 會被 google 拿去替廣告背書,會不會有一天,無所不在的鄉民劇作家們開始在社交網路上尋找靈感,而你我的特殊經歷也變成了故事的一部分,被搬上大螢幕?當創作的自由與個人生活故事的真實性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絕對需要一個新的框架來思考合理的道德規範,而不是勉強扭曲「跟不上網路時代著作權法」以及「擁有的概念」來保護一個比較接近隱私(但又不太像是隱私)的個人權利。

關於作者

洪朝貴,人稱「貴哥」,朝陽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副教授。貴哥長期以來一直關注資訊人權,興趣是善用網路從事社會運動,反對以「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名,行「控制資訊自由」之實。經營個人部落格:資訊人權貴ㄓ疑

本文轉自原作《當你的生活故事被搬上螢幕 -- 著作權無法阻止剽竊,反而掩蓋真正的道德思考》,T客邦已取得轉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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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著作權, 抄襲,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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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白日夢冒險王首映大受歡迎 全場起立喝采
Oct 16th 2013, 23:43, by sampsonlu919

作者sampsonlu919 (SNL應該在PTT有專版)

看板movie

標題[新聞] 白日夢冒險王首映大受歡迎 全場起立喝采

時間Wed Oct 16 23:43:35 2013

新聞網址:http://bit.ly/1ereY8u 影/《白日夢冒險王》首映大受歡迎 全場起立喝采 記者許世穎/綜合報導 喜劇天王班史提勒(Ben Stiller)自導自演的年度鉅作《白日夢冒險王》(The Secret Life of Walter Mitty)日前在紐約影展(New York Film Festival)首映,不僅獲得 全場觀眾起立鼓掌許久,這也是紐約影展51屆以來,以商業影片參展而榮獲觀眾滿堂彩 的罕見現象。 《白》片改編自詹姆士瑟伯(James Thurber)1939年刊登於《紐約客雜誌》(New Yorker)的短篇故事,早在1947年就曾被改編成喜劇歌舞片,後來此劇本在過去近20年 間輾轉受到金凱瑞(Jim Carrey)、歐文威爾森(Owen Wilson)等好萊塢一線巨星所 青睞,最後被班史提勒爭取到,不但扮演主角還親自擔任導演,演譯出一部溫馨、奇幻 又勵志的精彩作品。 班史提勒所飾演的華特是雜誌的影像編輯,他說:「華特是個胸懷大志的人,但一切只 存在於他腦裡。」,生性害羞不擅交際,一生都未曾有過令人難忘的事蹟,生活更是 平淡無奇,連自己心儀的正妹同事都不敢上前攀談,為了尋找知名攝影師拍攝的一張 遺失相片作為封面,他便踏上了奇幻冒險之路,因此展開他前所未有的冒險人生。 電影巧妙地融合了幽默與動作、寫實與奇幻,日前參加紐約影展,影片映演完畢即獲 全場觀眾起立鼓掌許久,除了被推崇為角逐明年奧斯卡獎的熱門影片之一,更被喻為 下一部《少年PI的奇幻漂流》。 《白日夢冒險王》將於12月24日在台上映,最新預告片也正式曝光,讓觀眾一窺更多 精彩刺激的冒險畫面。 ------------------------------------------------------------------------------ 參考外電:Huffington Post Is 'The Secret Life Of Walter Mitty' An Oscar Contender? http://huff.to/1e5g9KK 心得:班史提勒有機會辦到金凱瑞無法做到的事(獲得奧斯卡提名)? 史提勒的前作「開麥啦驚魂」證明他朝幕後發展也可以言之有物,或許不無機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02.95

bowcar:好想看啊!!!! 10/16 23:47

frontin:想看 10/17 00:11

Tristanoskar:不太可能吧,現在MTC媒體綜評只有44分 10/17 00:11

UppityuniQue:怎麼IMDB跟爛番茄的分數跟這篇有很大的落差..? 10/17 00:14

frontin:.........真的假的 10/17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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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的生活故事被搬上螢幕--著作權無法阻止剽竊, 反而掩蓋真正的道德思考
Oct 17th 2013, 03:03, by 資訊人權貴

7358062be4397fcbedc386e897ed3358 這是2004年的舊聞──記者/作家 Malcolm Gladwell 描述他的文章被剽竊的故事,也做了非常深度的分析。一位「主張一切依法行事、認為著作權法是解決剽竊之道」的讀者, 跟「看穿事物本質、用同理心去理解受害者」的讀者,會得到很不一樣的結論。

Super Mario v.s. The Great Giana Sisters

這是2004年的舊聞──記者/作家 Malcolm Gladwell 描述他的文章被剽竊的故事,也做了非常深度的分析。一位「主張一切依法行事、認為著作權法是解決剽竊之道」的讀者, 跟「看穿事物本質、用同理心去理解受害者」的讀者,會得到很不一樣的結論。因為比起文章被剽竊,更令人不舒服的事是你的人生故事被修改;但前者有法可罰,而後者卻無法可管。

心理學家 Dorothy Lewis 專門研究連續殺人罪犯。她跟腦神經科學家 Jonathan Pincus 發現:這些窮兇惡極的罪犯本身,幾乎都曾在幼年時遭受虐待或性侵,並且幾乎都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百老匯歌劇 Frozen 開始上演之後,不斷地有友人打電話給 Lewis,叫她要去看看。「這根本就是在演你嘛!」原本她不當一回事;直到有一天戲院那邊有人打電話來請她評論這部戲,她讀了劇本之後才感到一陣錯愕。這是英國劇作家 Bryony Lavery 所寫的一部戲,描述一名連續殺人犯、受害者的母親、以及一位心理醫師之間的故事。 Lewis 說:「如果她 (指 Lavery) 所描述的是一個心理醫師究研大腦的故事,我當然不會介意。 ... 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他們把我和 Jonathan 的研究結果放入戲裡面。這很好啊。這沒什麼問題。但她做的不只是如此。她從我的生命當中拿了一些東西,而這是我覺得受侵犯的地方。」

劇中的心理學家 Agnetha Gottmundsdottir 她的研究案例、工作夥伴、遭研究對象跟蹤、與殺人犯的互動... 等等事跡,跟現實生活中的 Lewis 高度雷同; 卻又有幾處被噴上狗血。 Lewis 表示:最令她受傷的是劇中的 Agnetha 跟她同事 (影射 Jonathan Pincus) 之間搞曖昧。「很多人打電話告訴我:如果一路演到這裡之前都是真的,那麼大家當然也會覺得那段眛關係也是真的。」 Lewis 有一種遭受誹謗的感覺。請想想,如果是你的生活故事許多細節被搬上螢幕,卻又有幾處遭更改變得與事實不符,然後作者並不主張這是你的傳記 (所以與事實不符沒有關係),你不會生氣嗎?但你又能用什麼法律控告她呢?

而劇作家 Lavery 當初是如何取得這些內容的呢?正是因為她在 1997 年的 The New Yorker 雜誌讀到 Gladwell 的文章 The Damaged。 Lewis 跟她的律師指出: Frozen 劇本與 Gladwell 的文章有 12 處 675 個字幾乎完全雷同。於是 Lewis 詢問 Gladwell:可否把該文著作權讓渡給她,以便她打官司控告 Lavery。

如果你是 Gladwell,你會同意嗎」?基於什麼原因呢?如果你是 Lavery, 面對這樣的官司,哪些事讓你感到後悔呢?如果你必須在 Gladwell 與 Lewis 這兩位受害者之間做個選擇,你寧可扮演哪一位受害者呢?

建議讀者暫時擱下本文,先去吃個飯洗個澡,一邊想想這些問題,再繼續讀下去。 

以上除了問題之外,大部分來自 Gladwell 的長篇分析文。 以下是我的想法, 以及 techdirt 網站關於「剽竊 (plagiarism)」 系列文章的部分摘要 。

首先讓我們釐清「剽竊」與「(著作權) 侵權」這兩個不同的觀念。 Mike Taylor 詳述:剽竊無關著作權

  1. 學術界瞧不起剽竊,但著作權法幾乎都派不上用場。(無法用以控告剽竊者)另一方面,侵權行為,在學術界大家習以為常。(「你那個 pdf 檔是哪裡來的?拷貝給我好嗎?」)
  2. 剽竊行為的受害者是原作者;侵權行為的受害者是著作權人(經常不是原作者--特別是在「學者的智慧淪為期刊的財產」的學術界)。
  3. 「剽竊」談的是抄襲「點子/想法/觀念」(idea);「侵權」談的是抄襲「具體表達方式」 (expression) -- 例如文句或旋律。
  4. 剽竊受害者因為其貢獻未獲得表彰而不悅;侵權受害者經常因為其金錢收益受損而不悅。

Taylor 並舉了四個具體的例子說明「有/無剽竊」跟「有/無侵權」的四種可能組合。 另外,倡議自由文化的漫畫家 Nina Paley 也指出:「剽竊談的是引用(想法/文字/圖片)時沒有註明出處;侵權談的是使用作品時沒有付費。」她並且用下面的卡通呼籲:雖然著作權法無法阻止你剽竊公領域的作品,但誠實地指出原作來源才會受到大家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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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讓我們談談作者的心聲。 身為作者 何者讓你更生氣?你的作品被剽竊, 或是你的作品被侵權?比方說,如果你已經把著作權讓渡給出版社也拿到權利金, 但是有人把你的作品拿去改作。你願意無償地(因為出版社說你已經拿到權利金了) 幫出版社站出來譴責協力廠商嗎? 請注意:侵權受害者已經不是你了哦。

另一個相反的情況是:網友把你的部落格文章整篇拷貝過去──並且保留姓名及出處,你介意嗎?這是個人價值觀不同的問題,沒有對錯。我個人的立場──事實上所有「以 cc-by 或 cc-by-sa 授權作品的作者」──當然是在意有無剽竊更甚於有無侵權。只要名字不要被拿掉,我們樂見自己的作品廣為流傳。

Gladwell 也是。最初剛聽到作品被剽竊一事的時候,他曾經跟朋友半開玩笑地說道:「這是我的作品能夠登上百老匯舞台的唯一機會。」後來既然剽竊的事實已被報導出來,大家都知道他的作品啟發了 Lavery 寫出獲得東尼獎的劇作,這對他而言豈不正是名譽上的意外收穫?

一開始他當然也不爽作品被盜,但是他老實地承認:在他拿到劇本之後,覺得這寫得真是太棒了。「我非但沒有覺得我的文字被剽竊了,反而還覺得它們被發揚光大。」他花了很大的篇幅 (也多次引用 Lawrence Lessig 的說明) 解釋「衍生創作」的重要性,你幾乎可以感到他在替 Lavery 的剽竊行為辯護。另一方面, 他也很同情 Lewis 的處境,但他並不認為「把著作權讓渡給 Lewis 以便她可以起訴 Lavery」是個好主意。所以他原本幾乎要答應 Lewis 的請求;但後來又改變主意。

為什麼不是個好主意? Gladwell 並沒有詳細解釋。且讓我從「誘因」的角度來分析一下。如果 Lewis 取得 Gladwell 的著作權,並且用它來控告 Lavery, 那麼 Lavery 最後悔的事可能會是什麼?「當初應該多花一點心思把 Gladwell 的文句改得面目全非才對!」

記得嗎?著作權保護的是「具體表達方式」而不是「點子/想法/觀念」。如果她當初這麼做, Lewis 就很難靠著作權勝訴了。從旁觀者的角度、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重點不在於 Lavery 有沒有機會回到過去改變既成的事實、 Lewis 有沒有真的打贏這場官司。重點在於:這場官司恐怕不太有助於嚇阻剽竊,倒是比較有助於鼓勵大家改進剽竊的技巧,以免吃上著作權官司。當然,如果改作程度夠大,「剽竊」這個字眼可能已經不適用,新作品本身可能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創作,只是受到原作品的「啟發」而已──就像 JK Rowling 被指控哈利波特的角色與情節抄襲自其他好幾位作者一樣。從豐富文化的角度來看,這是一件好事; 但這同時也更加突顯了:著作權法無助於解決 Lewis 的遭遇這一類型的問題。

更一般地來說,著作權不僅無助於遏阻剽竊,前述 Paley 的文章甚至認為:「如果著作權跟剽竊之間有任何關係,那就是它讓剽竊變得更加容(因為剽竊來的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 更不容易被公眾拿來檢視)也提升剽竊的動機(因為盜版的時候,反正不管是否保留原作者姓名都一樣犯法,而保留原作者姓名會讓侵權的事實變得更明顯, 所以當然不要保留。)」網路上的「盜文」現象, 也許後半句是很好的解釋之一。

事實上早在 2008 年, EFF 的國際事務主任 Danny O'Brien 就 指出這兩個觀念被混為一談。他並舉十八/十九世紀時的英國為例:政府用房子的窗戶數量來作為課稅的基準,結果可想而知──為了節稅,大家盡量把窗子遮掉,「視窗課稅法」(呵呵不是微軟的視窗稅啦)不僅失去其效力,更扭曲了建築藝術。 同樣地,(比較受到大眾重視的)剽竊作品的概念, 現在跟著作權概念被混為一談了, 這不是好的法律發展方向。

再從語言及思想的角度來看,把「盜版」跟「剽竊」混為一談,就像放任 「仿冒」謀殺「盜版」與「山寨」一樣,會弱智化我們的語彙、傷害我們的思考能力 ──因為語言會局限我們的思考範圍。

最後,回到 Lewis。當我們看出「盜版」跟「剽竊」的差異之後,當然更可以看出來:她的遭遇,著作權法完全幫不上忙。這樣的案例可能只會越來越多。當我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公開地貼在臉書上,而臉書總是不遺餘力地提高用戶的曝光度(例如取消「禁止查詢我的動態時報」功能)、當我們的 +1 會被 google 拿去替廣告背書,會不會有一天,無所不在的鄉民劇作家們開始在社交網路上尋找靈感,而你我的特殊經歷也變成了故事的一部分,被搬上大螢幕?當創作的自由與個人生活故事的真實性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絕對需要一個新的框架來思考合理的道德規範,而不是勉強扭曲「跟不上網路時代著作權法」以及「擁有的概念」來保護一個比較接近隱私(但又不太像是隱私)的個人權利。

關於作者

洪朝貴,人稱「貴哥」,朝陽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副教授。貴哥長期以來一直關注資訊人權,興趣是善用網路從事社會運動,反對以「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名,行「控制資訊自由」之實。經營個人部落格:資訊人權貴ㄓ疑

本文轉自原作《當你的生活故事被搬上螢幕 -- 著作權無法阻止剽竊,反而掩蓋真正的道德思考》,T客邦已取得轉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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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著作權, 抄襲,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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