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04年的舊聞──記者/作家 Malcolm Gladwell 描述他的文章被剽竊的故事,也做了非常深度的分析。一位「主張一切依法行事、認為著作權法是解決剽竊之道」的讀者, 跟「看穿事物本質、用同理心去理解受害者」的讀者,會得到很不一樣的結論。
Super Mario v.s. The Great Giana Sisters
這是2004年的舊聞──記者/作家 Malcolm Gladwell 描述他的文章被剽竊的故事,也做了非常深度的分析。一位「主張一切依法行事、認為著作權法是解決剽竊之道」的讀者, 跟「看穿事物本質、用同理心去理解受害者」的讀者,會得到很不一樣的結論。因為比起文章被剽竊,更令人不舒服的事是你的人生故事被修改;但前者有法可罰,而後者卻無法可管。
心理學家 Dorothy Lewis 專門研究連續殺人罪犯。她跟腦神經科學家 Jonathan Pincus 發現:這些窮兇惡極的罪犯本身,幾乎都曾在幼年時遭受虐待或性侵,並且幾乎都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百老匯歌劇 Frozen 開始上演之後,不斷地有友人打電話給 Lewis,叫她要去看看。「這根本就是在演你嘛!」原本她不當一回事;直到有一天戲院那邊有人打電話來請她評論這部戲,她讀了劇本之後才感到一陣錯愕。這是英國劇作家 Bryony Lavery 所寫的一部戲,描述一名連續殺人犯、受害者的母親、以及一位心理醫師之間的故事。 Lewis 說:「如果她 (指 Lavery) 所描述的是一個心理醫師究研大腦的故事,我當然不會介意。 ... 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他們把我和 Jonathan 的研究結果放入戲裡面。這很好啊。這沒什麼問題。但她做的不只是如此。她從我的生命當中拿了一些東西,而這是我覺得受侵犯的地方。」
劇中的心理學家 Agnetha Gottmundsdottir 她的研究案例、工作夥伴、遭研究對象跟蹤、與殺人犯的互動... 等等事跡,跟現實生活中的 Lewis 高度雷同; 卻又有幾處被噴上狗血。 Lewis 表示:最令她受傷的是劇中的 Agnetha 跟她同事 (影射 Jonathan Pincus) 之間搞曖昧。「很多人打電話告訴我:如果一路演到這裡之前都是真的,那麼大家當然也會覺得那段眛關係也是真的。」 Lewis 有一種遭受誹謗的感覺。請想想,如果是你的生活故事許多細節被搬上螢幕,卻又有幾處遭更改變得與事實不符,然後作者並不主張這是你的傳記 (所以與事實不符沒有關係),你不會生氣嗎?但你又能用什麼法律控告她呢?
而劇作家 Lavery 當初是如何取得這些內容的呢?正是因為她在 1997 年的 The New Yorker 雜誌讀到 Gladwell 的文章 The Damaged。 Lewis 跟她的律師指出: Frozen 劇本與 Gladwell 的文章有 12 處 675 個字幾乎完全雷同。於是 Lewis 詢問 Gladwell:可否把該文著作權讓渡給她,以便她打官司控告 Lavery。
如果你是 Gladwell,你會同意嗎」?基於什麼原因呢?如果你是 Lavery, 面對這樣的官司,哪些事讓你感到後悔呢?如果你必須在 Gladwell 與 Lewis 這兩位受害者之間做個選擇,你寧可扮演哪一位受害者呢?
建議讀者暫時擱下本文,先去吃個飯洗個澡,一邊想想這些問題,再繼續讀下去。
以上除了問題之外,大部分來自 Gladwell 的長篇分析文。 以下是我的想法, 以及 techdirt 網站關於「剽竊 (plagiarism)」 系列文章的部分摘要 。
首先讓我們釐清「剽竊」與「(著作權) 侵權」這兩個不同的觀念。 Mike Taylor 詳述:剽竊無關著作權
- 學術界瞧不起剽竊,但著作權法幾乎都派不上用場。(無法用以控告剽竊者)另一方面,侵權行為,在學術界大家習以為常。(「你那個 pdf 檔是哪裡來的?拷貝給我好嗎?」)
- 剽竊行為的受害者是原作者;侵權行為的受害者是著作權人(經常不是原作者--特別是在「學者的智慧淪為期刊的財產」的學術界)。
- 「剽竊」談的是抄襲「點子/想法/觀念」(idea);「侵權」談的是抄襲「具體表達方式」 (expression) -- 例如文句或旋律。
- 剽竊受害者因為其貢獻未獲得表彰而不悅;侵權受害者經常因為其金錢收益受損而不悅。
Taylor 並舉了四個具體的例子說明「有/無剽竊」跟「有/無侵權」的四種可能組合。 另外,倡議自由文化的漫畫家 Nina Paley 也指出:「剽竊談的是引用(想法/文字/圖片)時沒有註明出處;侵權談的是使用作品時沒有付費。」她並且用下面的卡通呼籲:雖然著作權法無法阻止你剽竊公領域的作品,但誠實地指出原作來源才會受到大家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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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讓我們談談作者的心聲。 身為作者 何者讓你更生氣?你的作品被剽竊, 或是你的作品被侵權?比方說,如果你已經把著作權讓渡給出版社也拿到權利金, 但是有人把你的作品拿去改作。你願意無償地(因為出版社說你已經拿到權利金了) 幫出版社站出來譴責協力廠商嗎? 請注意:侵權受害者已經不是你了哦。
另一個相反的情況是:網友把你的部落格文章整篇拷貝過去──並且保留姓名及出處,你介意嗎?這是個人價值觀不同的問題,沒有對錯。我個人的立場──事實上所有「以 cc-by 或 cc-by-sa 授權作品的作者」──當然是在意有無剽竊更甚於有無侵權。只要名字不要被拿掉,我們樂見自己的作品廣為流傳。
Gladwell 也是。最初剛聽到作品被剽竊一事的時候,他曾經跟朋友半開玩笑地說道:「這是我的作品能夠登上百老匯舞台的唯一機會。」後來既然剽竊的事實已被報導出來,大家都知道他的作品啟發了 Lavery 寫出獲得東尼獎的劇作,這對他而言豈不正是名譽上的意外收穫?
一開始他當然也不爽作品被盜,但是他老實地承認:在他拿到劇本之後,覺得這寫得真是太棒了。「我非但沒有覺得我的文字被剽竊了,反而還覺得它們被發揚光大。」他花了很大的篇幅 (也多次引用 Lawrence Lessig 的說明) 解釋「衍生創作」的重要性,你幾乎可以感到他在替 Lavery 的剽竊行為辯護。另一方面, 他也很同情 Lewis 的處境,但他並不認為「把著作權讓渡給 Lewis 以便她可以起訴 Lavery」是個好主意。所以他原本幾乎要答應 Lewis 的請求;但後來又改變主意。
為什麼不是個好主意? Gladwell 並沒有詳細解釋。且讓我從「誘因」的角度來分析一下。如果 Lewis 取得 Gladwell 的著作權,並且用它來控告 Lavery, 那麼 Lavery 最後悔的事可能會是什麼?「當初應該多花一點心思把 Gladwell 的文句改得面目全非才對!」
記得嗎?著作權保護的是「具體表達方式」而不是「點子/想法/觀念」。如果她當初這麼做, Lewis 就很難靠著作權勝訴了。從旁觀者的角度、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重點不在於 Lavery 有沒有機會回到過去改變既成的事實、 Lewis 有沒有真的打贏這場官司。重點在於:這場官司恐怕不太有助於嚇阻剽竊,倒是比較有助於鼓勵大家改進剽竊的技巧,以免吃上著作權官司。當然,如果改作程度夠大,「剽竊」這個字眼可能已經不適用,新作品本身可能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創作,只是受到原作品的「啟發」而已──就像 JK Rowling 被指控哈利波特的角色與情節抄襲自其他好幾位作者一樣。從豐富文化的角度來看,這是一件好事; 但這同時也更加突顯了:著作權法無助於解決 Lewis 的遭遇這一類型的問題。
更一般地來說,著作權不僅無助於遏阻剽竊,前述 Paley 的文章甚至認為:「如果著作權跟剽竊之間有任何關係,那就是它讓剽竊變得更加容(因為剽竊來的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 更不容易被公眾拿來檢視)也提升剽竊的動機(因為盜版的時候,反正不管是否保留原作者姓名都一樣犯法,而保留原作者姓名會讓侵權的事實變得更明顯, 所以當然不要保留。)」網路上的「盜文」現象, 也許後半句是很好的解釋之一。
事實上早在 2008 年, EFF 的國際事務主任 Danny O'Brien 就 指出這兩個觀念被混為一談。他並舉十八/十九世紀時的英國為例:政府用房子的窗戶數量來作為課稅的基準,結果可想而知──為了節稅,大家盡量把窗子遮掉,「視窗課稅法」(呵呵不是微軟的視窗稅啦)不僅失去其效力,更扭曲了建築藝術。 同樣地,(比較受到大眾重視的)剽竊作品的概念, 現在跟著作權概念被混為一談了, 這不是好的法律發展方向。
再從語言及思想的角度來看,把「盜版」跟「剽竊」混為一談,就像放任 「仿冒」謀殺「盜版」與「山寨」一樣,會弱智化我們的語彙、傷害我們的思考能力 ──因為語言會局限我們的思考範圍。
最後,回到 Lewis。當我們看出「盜版」跟「剽竊」的差異之後,當然更可以看出來:她的遭遇,著作權法完全幫不上忙。這樣的案例可能只會越來越多。當我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公開地貼在臉書上,而臉書總是不遺餘力地提高用戶的曝光度(例如取消「禁止查詢我的動態時報」功能)、當我們的 +1 會被 google 拿去替廣告背書,會不會有一天,無所不在的鄉民劇作家們開始在社交網路上尋找靈感,而你我的特殊經歷也變成了故事的一部分,被搬上大螢幕?當創作的自由與個人生活故事的真實性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絕對需要一個新的框架來思考合理的道德規範,而不是勉強扭曲「跟不上網路時代著作權法」以及「擁有的概念」來保護一個比較接近隱私(但又不太像是隱私)的個人權利。
關於作者
洪朝貴,人稱「貴哥」,朝陽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副教授。貴哥長期以來一直關注資訊人權,興趣是善用網路從事社會運動,反對以「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名,行「控制資訊自由」之實。經營個人部落格:資訊人權貴ㄓ疑
本文轉自原作《當你的生活故事被搬上螢幕 -- 著作權無法阻止剽竊,反而掩蓋真正的道德思考》,T客邦已取得轉載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