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同事們合買外套,在拍賣上找了一家評價超高的賣家,也與賣家討論外套價格,以每件便宜50元賣給我們,一共買了10件。
賣家說此款外套偏小版,建議尺寸買大一號,其中一位同事有類似款的外套,大家便以這件外套來試穿,再通通買大一號,也就是:
同事外套尺寸為XL,肩寬39,胸圍98,腰圍98(同事買XXL)
賣家外套尺寸為XL,肩寬39,胸圍98,腰圍94
為XXL,肩寬40,胸圍102,腰圍98
為XXXL,肩寬41,胸圍106,腰圍102
S→M M→L L→XL XL→XXL XXL→XXXL。
現在外套寄來了,10件裡有9件穿不下,同事們都卡在上半身,腰圍是沒問題,8件需更換大一號,1件已是最大號XXXL,無法更換只能退貨。
我們跟賣家說現在有9件不能穿,如果是只有1.2件,那就算了,也依賣家建議通通買大一號,賣家要求我們給尺寸,其中一位同事量尺寸給賣家,然後賣家說我們給的那ㄧ個尺寸應該是要買XXXL的,是我們的問題,尺寸廠商沒有錯。
然後,賣家就以尺寸沒有錯,一直踩在石頭上,很硬很硬,說不能退,說跟廠商問過了,是廠商不給換,那一件已最大號的也不能退。
我們問賣家說能不能把廠商地址給我們,我們可以自己跑,如果是賣家本身怕麻煩,因為我們要先把外套寄還給賣家,賣家再寄給廠商,廠商再寄給賣家,賣家再寄給我們,可能是因為這樣所以直接回覆我們說不能換,結果賣家說沒有實體店面,不能去更換之類的話回覆我們。
也跟賣家說我們會負擔每一次的換貨往返運費。
賣家傳Line說:賣場所販售的商品是與配合廠商直接合作,屬於C2C→個人對個人(Consumer to Consumer)屬性,並不適用於消保法七天鑑賞期之規定。
為消費者對消費者之交易行為,簡單的說就是消費者本身提共服務或產品給消費者,如銷售網站或是商品競標網站。
我們賣場無公司註冊行號,純屬個人網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是適用於公司,我們是個人賣場,不是公司賣場,對於七天鑑賞期並不適用,商品是依你所定的尺寸下單而叫貨的,無法更換,請你見諒。
我們依賣家所說的查詢過很多資料,資料如下: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 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 事實是.....
*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 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摘錄消保會函文如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 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
1. 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ANS: 只要企業經營者與買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或訪問買賣〕, 買方就有時限內的退貨權, 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 代標等等, 都不影響買方的退貨權
2. 買賣前就有買賣須知或關於我等店約說明了, 不接受退貨, 或退貨要負擔xx費等等
ANS: 這種店約或約定無效, 即使買賣前買方有同意過, 請看消保法第19條的第2款, 妨礙或消滅或變更買方19條第1款退貨權的約定是無效的, 另外民法71條也規定這種約定是無效的如下:
消保法第19條第2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這是我們所查詢到的資料。
不想走到寄存證信函,更不想找律師,太繁雜了,只想與賣家合諧解決,請問該如何與賣家談,如果真的賣家堅持,我們所在地是屏東,賣家地址是在高雄,該找屏東消保官還是高雄消保官?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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