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djwso (培養皿)
看板Salary
標題[問題] 這樣的理由可以資遣員工嗎??
時間Tue Dec 24 17:19:51 2013
先說一下背景 小弟的上司是老板多年好友的小孩,小弟一直跟他處不來,也有過幾次口角 他是這裡(上海)的最高主管,依組織架構,我(管理部兼財務部)是掛在他下面 由於兩人的關係一直處於緊張狀態,除了沒有任何私交外,工作上也會互抓小辮子 直到最近老板發來一封MAIL表明由於以下幾點,要資遣我 1.XXX是駐地最高主管,負責所有的成敗,你是他的部屬,基於職場倫理,只要是不違法 及影響公司利益前題下,你要主動配合 2.XX公司只有兩位台灣籍幹部,在公事上你們不同心,嚴重影響公司士氣,甚至讓其他同 笑話 3.這兩年XX公司都有達到預期目標,我沒有理由更換駐地最高主管 基於以上理由我只能跟你說抱歉 想請問各位大大,上面三個理由,哪一個是屬於勞基法第11條所規定資遣員工的範圍呢?? 雖然我知道很多人會說老板叫你走有無數個理由.......... 上市公司老板都很會算................也不知道願不願意付資遣費.............. 還有,我要領非自願失業證明嗎??未來我找工作應該也不會在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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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miya:沒有。告他吧 12/24 17:21
→ Kamiya:這封信記得備份 12/24 17:21
噓 likesea:上法院的話不行,不上法院的話理由你也知道不重要...... 12/24 17:28
→ frice:我比較好奇 告了之後能怎樣? 12/24 17:31
噓 clintt:跟最高主管處不好,被火很正常吧! 12/24 17:47
→ Dulcia:我覺得你還是可以領非自願證明,至少可以請失業金 12/2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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