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能否繼承祭祀公業?傳統因男尊女卑,只有男生可繼承、成為「派下員」;我國二○○八年七月公布實施「祭祀公業條例」雖納入性別平權觀念,但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立法院法制局及朝野立委都建議修法、刪除性別不平等條文。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基於男女平權,奉養父母責任已不限於男性;行政院今年九月曾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檢視祭祀公業條例,也建議內政部修法。
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祭祀公業條例二○○八年七月施行後,男女皆可繼承;但條例施行前就已存在的祭祀公業,仍以男性為優先,剝奪女性繼承權,更有沒收私有財產之虞,甚至男性子孫全部死亡,女性也無法繼承。
現行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對女性有許多限制。二○○八年七月前存在的祭祀公業,女性想繼承除須派下員「無男系子孫」,還須「未出嫁」;另僅限養子可繼承,養女則被排除在外。
女性一旦符合資格還須經多數同意。依規定,女子、養女、贅婿想成為派下員,須經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是經半數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楊玉欣、陳學聖,以及民進黨林岱樺、蕭美琴、邱志偉已各提修法,要求刪除性別不平等條文,讓女性、養女不論條例實施前後都有繼承權。兩提案已完成一讀程序。
現行條例也規定「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為限。但立法院法制局指出,此對女性最不利、也不利男性;條例目的是祭祀祖先、發揚孝道,但有無祭祀難認定,建議以「願意」祭祀祖先作為繼承條件,修改為「應以願共同承擔祭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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