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學理
國藝會董事長施振榮於上(10)月30日,針對該會40億元「本(母)金缺口」問題,發表聲明時表示:「國藝會規劃專案計畫,再邀請企業界共襄盛舉,讓企業的捐款不會閒置在本金,透過專案計畫引進企業的資源,也確保資源的運用成效,如此企業才有“誘因”來參與」。 初看施董事長拋出的「誘因」二字,感覺振振有詞。但幾經思索查證後,卻發現十分可議。首先,魏應充與施振榮係經「文建會」(今文化部)提名,再由時任「行政院院長」的吳敦義副總統遴聘,共同自2011年1月起,出任國藝會的「董事」一職。面對如此至高尊崇且負有為國藝會籌集基金重責的「董事」職務,以及施振榮董事長特意指出的 - 透過「專案計畫」激發企業界捐款的「誘因」,怎料,魏應充雖身為坐擁86億美元(台幣2623億)資產、全台富豪排行榜第2名的魏家四兄弟之一,竟也只不過在其3年(2011/1~2013/12)的國藝會董事任內,透過「兩岸規模最大」的食品集團頂新國際,以及「聞名全台、歷史最為悠久」的味全食品公司,捐出「全額可抵稅」的區區420萬元。 再者,施董事長的「誘因」二字之所以可議,除因這位國藝會董事魏應充,恰巧就是剛被彰化地檢署以「為圖謀私利,漠視法令規定」等重大犯罪情節,具體求刑30年的魏應充之外;之前,調查局曾接獲國稅局檢舉,指思源教育學術基金會及成漢教育基金會,涉嫌協助捐款的醫師逃漏稅;另亦先後發生過國立國父紀念館與新竹縣政府受贈少數民族服飾的「假捐贈、真逃稅」案;因此,不由得對施董事長所指的「誘因」二字產生疑問。 查財政部對「捐贈」之明文界定:捐贈者捐贈款項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係「無償」捐贈,捐贈者不能要求「回報」或「代價」,受贈者亦無須擔負任何義務,以確保捐贈行為屬實。由是之故,「有對價關係之捐贈,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據此,若就施董事長的聲明,比對魏應充於2011~13年擔任國藝會董事期間,所曾捐贈的專案計畫,則可發現:頂新國際集團與味全公司,曾贊助過「布袋戲創作發表專案」,以及「 藝文社會企業育成專案 - 藝集棒」-「表演藝術賞析與示範講座」等2案,總捐款金額為420萬元。
其次,再依記載於2013國藝會年報內的資料,則可知:由頂新、味全分別贊助60萬元的首屆「布袋戲創作發表專案」獲選者,包括:真快樂掌中劇團《母子情深 - 薛剛樊梨花》、王藝明掌中劇團《臺灣英雄傳之決戰噍吧哖》,以及臺北木偶劇團《哪吒小英雄》。查該三團在經過近半年的籌備後,曾於2013年11~12月間,在新北市的新莊慈祐宮、臺南市的後甲關帝殿,以及臺北市的霞海城隍廟,進行過三地共9場的成果發表演出。就此,除非可證明該三團的9場演出,其實是為頂新與味全獻演「酬神戲」,否則,概難論斷其係屬財政部所界定的「有對價關係之捐贈」,而要求頂新與味全不得將國藝會的捐款證明,列報為該公司的捐贈扣除額。
不過,味全於2011~13年間,連續3年以「捐贈」100萬元的額度,參與贊助的「 藝文社會企業育成專案 - 藝集棒」-「表演藝術賞析與示範講座」,則由於其內容係為:「研發適合企業員工欣賞之節目,由傑出的藝文工作者分享其豐厚的創作歷程及經驗」,因此,本專案會不會就有可能,被歸屬為財政部所定義的「勞務對價之提供」?(以2013年為例,「表演藝術賞析與示範講座」專案,一共為企業界提供了包括53場「表演賞析」,以及52場「藝文講座」在內的105場演出/講座活動)。
筆者的問題是,設若藝文工作者在國藝會之「表演藝術賞析與示範講座」專案的進行過程中,事實已對出資的企業,提供了相對的「表演賞析」或「藝文講座」服務,也就是財政部明確定義的「勞務對價之提供」,而非「無條件」的捐贈性質。如此,則擔任「中間人」角色的國藝會,是不是就不宜將該筆屬性應為「勞務採購」的費用,轉列為「捐款贊助」,而開立「捐贈證明」給出資企業!?
總之,國藝會應速就財政部對「捐贈」之明文界定深自思考,若上述的疑慮確實存在,則是不是起因於該會,在自行放棄將外界捐款注入本(母)金缺口後,所自尋的衝突與矛盾?而該些疑慮,又是否導致國藝會這個最適合、最應扮演,以及最佳的企業與藝術家/團體間的媒合平台,在對藝術創作、發表提供獎助與支持的同時,無奈沾惹上萬無必要的負面色彩?
籲請國藝會應恪遵財政部對「捐贈」之界定,全面檢視該會的相關贊助專案,並將其中或有可能摻入「勞務對價之提供」與/或「創作物對價之提供」性質的「藝企合作」案,摒除至「捐款贊助」項目以外。如此,才能全然符合捐贈之原始真意,並對得起「真正的」且「不需要誘因的」捐款贊助者。
(作者夏學理,現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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