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135q135 (打工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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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房地合一稅 不溯及既往
時間Sat Feb 14 02:12:38 2015
※ 引述《iammakiyo (hope)》之銘言: : 一般的自住客兩年內賣房子的機率確實不大,但如果時間拉長到二到六年就難說,時間拉 : 長變數就增大,因為兩到六年可以發生很多事情,產生很多變化。 :
: 一個自住客如何確定自己兩到六年間一定不會賣房子?有需求自住的人為何要拖到2016年 : 買結果要被綁六年?為何不要2015年底前買只需要綁兩年?反正自住隨便都超過兩年,但是 : 否超過六年就真的很難說。所以2015年底前會有自住客買盤就是這道理,因為人生不需要 : 跟不確定的事去打賭把自己綁死。至於要買4000萬以上的客人,當然無論如何都會今年買 : ,才不會被課新稅。 自住客買盤每月、每年都有 但有買盤不代表一定會下手買 我實在看不出來這如何能推論出「今年買氣要『爆發』了」這個看法 還是說只要有買盤存在 即代表買氣要「爆發」了?? :
: 對於投資者而言,現在會入場的就是有人頭,所以不怕奢侈稅,沒有人頭的就是要兩年以 : 上賣,這是現況,也就是沒有人頭的投資者,會利用2015年底前趕緊買,畢竟兩年內時間 : 佔的短,兩年以上時間佔的長,只要2015年買,我兩年後任何時間賣房都safe,算盤怎麼 : 打怎麼划算,還不用等什麼20年最多減徵八成,也太累。 奢侈稅條例已經施行三年多了 而房地合一稅制也吵很久了 目前看到的只是行政院的版本 最後立法院會通過的條文內容究竟為何 現在也沒人說得準 有人頭的投資客不怕奢移稅 似乎也不會怕房地稅 而沒有人頭的投資客 搞不好早在去年底前就已入場 甚至在去年底前就已經獲利了結 實在看不出投資客有必要在今年底前入場的理由 如果投資客沒有積極入場 那到底今年的買氣要如何「爆發」呢??
: 結論: 2015年買得到的就是一個彈性,不用被課新稅的房子就是一種稀有財貨,放到天荒 : 地老也還是獨有的超低稅制,不管是自住還是投資,這就是會吸引買盤的重要理由。 :
: 至於2016年後買氣會否急凍? 第一,總統大選結束,第二,奢侈稅廢除,炒短不需人頭的 : 交易回彈。 2015沒買的人,就只有也還不算重的新稅可以選,所以就是看客觀環境決定 : 買盤,回歸正常供需,唯一確定的就是兩個利空消失,買盤會如何請自己判斷。 : 能吸引買盤就代表今年的買氣會爆發?? 老實說 我看不出這其間的必然性 (其餘恕刪)
: 推 YO8BO10: 帥大之間不就有官司還需要舉例... 02/14 01:12 老實說 Y大的話到是提醒了我一件事 以下PO個判決給大家參考一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00號民事判決 原 告 李世傑 張誠苓 黃愷 被 告
黃家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 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李世傑
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原告張誠 苓
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原告黃愷
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 ,並均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捌 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民國99年5月間,被告黃家進於在PC HOME房地產投資客網路 論壇發表文章,向網友籌措資金,欲成立安坑不動產經紀有 限公司(下稱安坑公司)。嗣於同年月21日發表文章確定
每 人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註明「個人因素 要退出也行」,更於同年6月15日就成立安坑公司事宜於網 路上補充相關事項,其中第11點約定「要退股時,在1天-30 天之內退還全部股金。」,原告李世傑遂於99年5月7日將第 一期投資款30萬元匯入黃家進聯邦銀行專戶內,嗣陸續再匯 款70萬元予黃家進;原告張誠苓遂於99年5月7日起分別以開 立支票或匯款方式給付30萬元、30萬元、40萬元予黃家進; 原告黃愷於99年6月21日匯款179萬元至黃家進所有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於同年7、8月間將其中100 萬元轉為成立安坑公司之投資款,是原告等已依系爭投資契 約履行交付投資款之義務,兩造應受拘束。嗣被告黃家進對 於安坑公司之業務仍漠不關心,原告等萌生退出投資關係 ,並於99年10月間
向被告請求辦理退出投資關係,豈料被告 遲未依系爭投資契約第11點約定於30日內返還全部投資款 100萬元,復於100年2月28日簽訂協議書,
被告僅先返還原 告李世傑333,334元、原告張誠苓333,333元、原告黃愷333, 333元,但因為依協議書其間履行而催告後解除,被告仍應 依系爭系爭投資契約第11點約定履行全額退款。爰依投資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 告李世傑
666,666元,及自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 年利率5%計算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誠苓
666,667 元 ,及自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3、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愷
666,667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4、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以:原證一及原證二之PC HOME網路家族之討論 區內容,固係被告所撰寫張貼,惟上開網路討論區內,卻無 任何原告3人之署名,或任何足以表徵原告3人身分之代號, 亦更無足以顯示原告3人與被告之間,就有原證二之條款內 容達成任何合意之文字,
自難認原告3人與被告之間,係已 成立所謂之投資契約。又其確有與原告3人合資投資房地產 事業,並
亦有分別自原告3人各受領100萬元,惟上開受領之 款項係原告3人欲與被告投資「安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之投資款,與原證2「特一有限公司」毫無關聯,此觀由原 告3人親筆簽名之「安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中 ,已清楚記載原告3人係「安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股 東自明,且依出資收據、該決議第參點盈餘分配更明確記載 :
董事長負責經營;盈虧佔三成,其餘盈虧七成由股東依出 資比分配。」更足證原告3人與被告間所成立者係另一內容 不同之安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投資協議,並非特一有限 公司。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下略) ================================================================= 其餘的部分 因為太長了 小弟在此就不PO了 有興趣的板友請自行上網查看相關內容 只是原告等三人係分別請求被告黃家進給付666,666元、666,667元及666,667元 結果台北地方法院是判決被告黃家進須分別給付三名原告各134,228元 落差50多萬 這樣算不算有虧錢 就由各位板友自行判斷囉 另外 判決裡面提及的盈餘分配方式 載明為
董事長負責經營;盈虧佔三成,其餘盈虧七成由股東依出資比分配 而不是投資有賺 分三成給黃家進 若是投資有賠 由黃家進負責賠 這二種約定 顯然是不一樣的 附帶一提 本件被告黃家進對訴訟結果表示不服 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原告沒有上訴哦) 案號是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 判決主文是
「上訴駁回」 二審確定 最後 投資不動產有賺有賠 申購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誤?) 看多看空 存乎一心 下好離手 盈虧自負 -- 樹沒有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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