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的問題癥結都是要【確認證明】傷病都是在【工作中受傷】才有答案。
二、你父親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或第六條待遇就差遠了,證明工傷職業災害的重要在這。
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三、職業病:是因為工作場所所發生之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工程等危害因子的程度受損導致正常性生理機能受影響及勞工的健康之一種狀況,職業病可能是身體或一系統器官功能失常,而有特殊的症狀,其原因為暴露於工作場所之危害因子所導致。因此如工作中導致疾病和執行職務具有因果關係則屬於職業病。
四、要判斷職業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原則):
1.勞工確有病徵,工作場所中有害因子確實存在:是指工作環境中確實存在有已知會對人體造成疾病的因子,對動物有者不能立即判定對人類有害。
2.必須曾暴露於存在有害因子的環境中:發病勞工必須曾暴露於該致病因子的環境、空氣之污染、人體之接觸、口之食入、噪音充斥、輻射外洩等皆視為暴露。
3.發病期間與症狀及有害因子之暴露期間有時序相關:理論上發病與暴露有因果關係,必須先有暴露過程才導致發病,故症狀最早出現時應晚於第一次暴露時。但如原暴露於某一因子,導致某一症狀而勞工本人並不知其原因,更換作業環境後恰又暴露會飽致某一症狀之危害因子,此時會造成因果關係判定上之困難。
4.病因排除非職業上之因素所引起。
5.文獻確有記載症狀與危害因子有關。
五、勞工懷疑自己罹患職業病,欲向雇主申請職業災害補償(職業疾病鑑定),勞雇雙方可循何程序(流程)處理。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
ㄧ、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並取得職業疾病診斷書,勞雇雙方對醫師開具之職業疾病診斷書認定勞工所罹患之疾病為工作上所引起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二、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可透過勞雇雙方協調或得檢附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認定;認定結果如為職業病,勞雇雙方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三、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申請鑑定;鑑定結果如為職業病,勞雇雙方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四、勞工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鑑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時則進行法律訴訟。
六、到區域醫院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門診、取鑑定、醫療。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三類物理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1、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2、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
3、長期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
4、壓迫造成之神經麻痺:包括職業性腕道症候群等
5、長期彎腰負重引起的腰椎椎間盤突出
6、長期工作壓迫引起的頸椎椎間盤突出
7、肌腱腱鞘炎及肌腱炎
8、全身垂直振動引起的腰椎椎間盤突出
9、旋轉肌袖症候群(Rotator cuff syndrome)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
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
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祝你順利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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