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y111101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課業] 關於刑法-緊急避難
時間Thu Dec 5 10:21:39 2013
※ 引述《ArrancarnNo4 (拔除四號)》之銘言: : ※ 引述《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之銘言: : : Q: 甲持獵槍到山上準備打山豬,不料遇到台灣黑熊攻擊,於是開始奔波逃亡 : : 直到被逼無路可走,命在旦夕,甲決定開槍射擊黑熊以求保命 : : 然而射擊後,子彈命中剛好路過的乙 : : 試問,在下列各情況下,甲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 : 情況1:黑熊被槍聲嚇到當場離去,乙當場死亡 : : 情況2:黑熊被槍聲嚇到當場離去,乙僅受輕傷 : : 情況3:黑熊繼續攻擊,乙當場死亡 : : 情況4:黑熊繼續攻擊,乙僅受輕傷 : : --------------------------- : : 甲子彈打中乙,具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但無故意 : : 避難情事:甲遭受黑熊攻擊,生命法益有立即受侵害的危險 : : 避難行為:不得已之行為:甲被黑熊逼到無路可走,開槍射黑熊顯然保全生命法益最後方法 : : 依一般社會通念,任何人都會認為開槍是可有效避難的手段 : : 故無論有無使黑熊停止侵害,甲之行為都是避難行為 : : 利益衡量:惟甲開槍結果,造成乙之生命法益或身體法益受到侵害,尚待討論 : : 條件1,3:甲保全自己生命法益,卻侵害到乙之生命法益,因為生命無價 : : 任何人皆不得為保拳自己生命法益,侵害他人生命法益 : : 甲之避難行為過當,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但可認同是過當避難行為 : : 條件2,4:甲保全生命法益,卻侵害到乙身體法益,生命法益顯然優於身體法益 : : 甲又是為保全自己生命法意開槍,主觀上有防衛意思 : : 甲可主張緊急避難 : : 條件1,3可能還可以進一步討論期待可能性 : : 任何人遭受黑熊攻擊,命在旦夕,要求其不開槍自保,顯期待不可能,甲可阻卻罪責! : : 想請問板上的前輩和朋友,以上小弟的見解適當嘛? : 呃,那個啊,打到乙應該還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 : (前提是預見可能性要過) : 有效性看的是當下的行為是否可能有效 : 而不是結果 : 甲是瞄準黑熊開槍的話,當然是有效行為,事後打偏那是結果偏離的問題 : 仍然可以討論緊急避難 : 除非他明擺著就是瞄準乙,那才是無效的行為 : 原PO一開始的見解沒甚麼錯啊 原本小弟的想法也和你一樣 不過和同學討論出的結果,發現也是不太一樣 似乎是要看你接不接受主張避難之人在做避難行為時要不要負注意義務 因為我們看教科書上面所舉的例子 都是行為有意識有意願的選擇所要侵害的法益來保全原本侵害的法益 譬如:煞車失靈要撞到小孩,因不得已而選擇撞路邊攤 這個避難意思理所當然是包含在內 如果你不接受避難者需要負注意義務,就會像原PO所想的避難手段也包含過失行為 但這樣會照成避難手段過於寬鬆可能衍伸出的法益侵害也會越大 所以依法理來看應該是會期待避難者要負注意義務 也就是行為人在做避難行為時,也要注意其行為本身是否有可能照成其他法益受有侵害 而不是漫無目的的實施 不過這個教科書上沒寫,也沒老師可以問,純屬和同學討論出的想法 還渴望有讀到這部分的人可以指點迷津矯正一下觀念,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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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rancarnNo4:注意義務那也是構成要件層次要處理的問題 12/05 10:35
→ ArrancarnNo4:如果故意撞人都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過失撞到卻不行 12/05 10:35
→ ArrancarnNo4:不覺得有點輕重失衡嗎!? 12/05 10:36
→ blue999:緊急避難是在急迫時主張的權利 如果你還要他注意義務 無疑 12/05 10:37
→ ArrancarnNo4:這樣講好了,如果你的過失是來自於一個無效的行為 12/05 10:37
→ ArrancarnNo4:那當然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12/05 10:37
→ blue999:架空這個主張 至少他的過失自然會在比例原則處理 不會有什 12/05 10:38
→ ArrancarnNo4:比如說,身上著火因疼痛而狂奔的時候撞傷他人 12/05 10:39
→ ArrancarnNo4:因為撞傷他人這個過失行為並無法有效避免火燒的危難 12/05 10:39
→ ArrancarnNo4:所以會限制他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12/05 10:39
→ ArrancarnNo4:但如果是有效的行為,只是過失傷害到無辜第三人 12/05 10:40
→ ArrancarnNo4:比如說在火場為了避免落下的樑木往後跳過失撞傷他人 12/05 10:40
→ ArrancarnNo4:那當然還是可以讓他主張緊急避難 再用衡平性來處理 12/05 10:41
→ ArrancarnNo4:其實並不會產生漫無目的的情形 12/0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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