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洪仲丘命案完整判決書尚未公布,但媒體與網路一面倒地認為18位被告量刑偏輕,引發巨大的爭議。洪仲丘命案固然可以說是長期腐敗的軍中文化造成的悲劇,但從這場悲劇的每個環節都不難看出,台灣完全是個缺乏法治精神的人治國家。
一方面是軍隊。中華民國軍方可以完全無視行政程序、只要上層想怎麼幹就可以怎麼幹,素來不是什麼新聞。當然,軍隊本來就是個不講理的地方,畢竟戰爭的時候敵人從來不會跟你溫良恭儉讓,拘泥於行政程序而輸了戰爭,最終只會賠上所有國民生命。戰爭時的軍隊重視結果甚於過程有其道理,軍官用再怎麼嚴酷的方式壓迫不服從管教的士兵都是合乎理性的判斷。就戰時的軍隊而言,洪仲丘的行為可以說是自我中心又愛唱反調,縱放他反而會造成士氣嚴重衰敗,要是因此輸了一場重要戰役,那也真不是拿他一條命可以抵消得了。但問題是,中華民國身處和平已久,國軍甚至幾十年沒真正打過仗,用戰時的標準要求之顯然不合理。
我們可以理解,和平時代的軍隊為了隨時迎戰,必須用嚴格的法規維持維持軍紀;但嚴格的軍法並非只是用來約束士兵,更要用來約束軍官。士兵必須服從、軍官不得濫權,軍法是一種對雙方行為的約束與界線。換言之,軍隊中的人治色彩一日不除,這個組織就一日無法清明。
從目前公布的判決主文看來,法官顯然認為洪仲丘命案的本質是「一個刁兵遇到一群惡官」。如果洪仲丘讓范佐憲等人找不到理由罰他,或許法官還可以以此推論「范佐憲等人有共同虐殺洪仲丘的動機」;但洪仲丘有錯在先、犯後又態度不良,就讓一些想整洪仲丘的官得到正當的理由罰他。換言之,法官沒辦法證明「這群惡軍官蓄意聯合虐殺洪仲丘」,客觀證據更傾向支持「這群軍官各自有不同動機,並在每一個環節都出了一點錯,這些小錯累積起來共同殺了洪仲丘」這樣的結論。正因此,本案中的每一位軍官都得各自承受自身錯誤帶來的罪責,卻沒有一個人應該直接為洪仲丘的死負責。「犯意無法連結」不光只是串不串口供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不滿判決的結果,卻不能否定這個推論是根據客觀證據推得的「最可能貼近事實」的結果。
另一方面是輿論。洪案判決一出,輿論譁然,彷彿一時之間這又是「司法最黑暗的一天」。而批評的論述大都從結果出發「為何死了一個人沒有人需要負責」,卻鮮少有人透過理解法官的邏輯理解這件事情,而是歸因到各種奇怪的因素,例如:「國民黨開的法院就是黑暗」(政治力介入司法)、「馬英九不是說要管到底怎麼沒來管」(政治力沒介入司法)、「法官就是一群玩文字遊戲的人」(法官的素質)。這些話就跟小孩子替自己的行為找理由的時候一樣毫無理性,背後真正的命題其實就是「判決結果跟我期待的不一樣,所以一定有錯」。我認為洪案一審結果輕判,同時也可以理解法官的認定是基於一種面對客觀證據的理性。我在情感上不喜歡這個結果,但在理性上可以接受這個結果。這樣的態度才是一個民主國家的人民該有的司法素養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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