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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買賣房屋,付任何款項一定要拿收據發票
Mar 17th 2014, 13:25, by kevinjp

作者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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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買賣房屋,付任何款項一定要拿收據發票

時間Mon Mar 17 13:25:49 2014

鄉民們 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什麼他說、聽說、啥小說 不如法院說。 我們直接來看判決 【裁判字號】102,易,857 【裁判日期】1020419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 第15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明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略) 事 實 一、楊明前因於民國90年至91年7 月止犯連續業務侵占罪,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94年12月8 日確定,於95年10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楊明於95年10月至100 年3 月間受僱於詠詮房屋廣告有限公司(下稱詠詮公司),擔任房屋銷售營業人員,負責房屋仲介業務及收受買賣價款及仲介服務報酬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於95年12月間,仲介徐雅琴出售房屋予張豐棉成交後,因徐雅琴房屋有漏水瑕疵,徐雅琴遂於96年3 月4 日將 修繕漏水瑕疵費用(下稱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4 萬元 交付楊明轉交張豐棉,詎楊明竟基於將該筆修繕費用侵占入己之業務侵占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原依業務關係代收款項之意思為自己所有之意思,以將款項挪供己用之方式,侵占該筆款項。嗣於96年3 月10日,徐雅琴與 張豐棉至詠詮公司詢問該筆修繕費用流向,始悉上情。 三、案經詠詮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略)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緝卷第21正反頁;本院102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 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高鼎勝之證述、詠詮公司、徐雅琴、張豐棉與被告於96年3 月10日簽定之承諾保證書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具任意性自白,係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楊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之罪,構成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房仲人員,本應負忠實義務,竟違背其義務,侵占客戶交付款項,所為顯屬非是,茲斟酌其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得之金額、犯後坦承犯行,且該筆款項已由告訴人墊付予張豐棉等之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略) 本案檢察官劉順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 請鄉民們一定要非常留意, 付錢一定要拿收據和發票 簽收人一定要那個跟你收錢的人 不然錢被捲走了 鄉民就哭哭了~ 鄉民最保險的方法 為了自保 請完成交屋拿到權狀 再付仲介費為最宜 一來可確保自身權利 二來房子有任何問題 還可以拿仲介費抵 當然如果鄉民錢多多 多到滿出來不知怎麼花 還請帥氣加價付款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0.79.101

JayReed:交屋前就被催討怎麼半 03/17 13:37

kevinjp:不要給。等交屋辦好再給 03/17 13:38

kevinjp:仲介催服務費都很快 03/17 13:39

kevinjp:換成鄉民催他作事,推到翻掉哩,推拖拉 03/17 13:39

sss007:k先生你都不用上班喔 03/17 13:51

JayReed:不給用什麼理由好? 03/17 13:53

kevinjp:1,案件尚未完成 03/17 13:54

kevinjp:2,沒錢 03/17 13:55

kevinjp:3,解約怎麼辦? 03/17 13:55

kevinjp:總之交屋後再給。 03/17 13:56

kevinjp:還可以找理由殺仲介費呢! 03/17 13:56

JayReed:簽約後還有辦法殺喔? 用什麼理由? 03/17 13:57

kevinjp:1,地板龜裂,要求修理 03/17 14:00

kevinjp:2,磁磚龜裂,要求修理 03/17 14:00

kevinjp:3,疑似漏水,要求修理 03/17 14:00

kevinjp:4,直接問房仲請問你作了什麼憑什麼收幾十萬? 03/17 14:01

kevinjp:簽約不是他、跑公家機關不是他、銀行撥款他也不知道 03/17 14:04

kevinjp:請教他作了什麼大事,能跟你收超過你月薪好幾倍的錢? 03/17 14:05

kevinjp:再有挑釁,就再用殺到見骨的方法 03/17 14:06

kevinjp:呦,房仲的女人午安。我當然要上班,只是人比房仲好找 03/17 14:13

JayReed:什麼是殺到見骨的方法? 03/17 14:15

ceca:你們這樣殺,我們前屋主都要當壞人..真是壞壞.. 03/17 14:15

JayReed:龜裂和漏水不是找原屋主嗎 03/17 14:16

ceca:你小瑕痴,前屋主才不理你哩..XD..除非是嚴重管線等問題. 03/17 14:16

kevinjp:你拼命檢察,拒絕交屋,依法有據 03/17 14:18

kevinjp:屋主認賠就賠,不認賠就折服務費 03/17 14:19

JayReed:如果是大的問題,沒住進去前也很難發現不是嗎 03/17 14:19

kevinjp:拖久了你不折服務費,屋主都先開炮折服務費了 03/17 14:19

kevinjp:所以才說仲介費越晚付越好 03/17 14:20

kevinjp:驗漏水還有很多方法可以試 03/17 14:21

sss007:你真的很討厭房仲耶XDDDD 03/1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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