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組組法:
第02條: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內亂防制事項。
二、 外患防制事項。
三、 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四、 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五、 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六、 毒品防制事項。
七、 洗錢防制事項。
八、 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
九、 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十、 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十一、 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十二、 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
十三、 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
十四、 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十五、 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
十六、 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
十七、 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
十八、 本局工作宣導、受理陳情檢舉、接待參觀、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事項。
十九、 調查人員風紀考核、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
二十、 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第03條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如果他人要向調查局提報檢舉,然而調查局提供提報檢舉的文件要求,只有犯罪名稱.時間.地點.檢舉人的資料
提報檢舉人人都可,但是調查局受理或不受理並沒有依據,是不是要調查或是不要調查,都是隨調查局自己高興,甚至今天要調查誰就查,不要調查誰就不理,跟本不受管制
雖然調查局組織法,沒有規定,必要持有證據才可調查,但是持有證據才可調查已成共識
而且調查局職行調查業務,應該針對個案逐一調查行為向立法院呈送文件以備審核
非法犯罪當然要查,但是調查行為應該受到監管,而不是放任調查局自己爽,合法掩護非法而搞鬥爭
調查局要不要查跟本就是沒有依據,放任給調查局自己亂搞
參考資料 中天女人徵信社入口網 http://www.family007.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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