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雲林二名未滿十六歲之國中畢業生打工,因擋土牆倒塌,導致一死一傷。據聞兩人工作是為分擔家計,致使此一人間悲劇,聽來更加讓人鼻酸。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且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本案二名童工所為之工作,是否為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繁重之工作」係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工作;而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由此,「繁重之工作」實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勞動主管機關宜考慮將其清楚敘明之;而危險性之工作則應以職業安全衛生法作為參考之依循。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未滿十八歲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相關工作。而就「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之規範,就其禁止之工作事項觀之,本案二名童工所為之工作,若無涉及於連續性作業下十二公斤以上,或連續性作業下八公斤以上之重物處理作業,是否宜逕將其稱為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尚有討論之空間。
本案同時需關注者,據報導本案之兩名童工甫自國中畢業,因其年紀尚輕,其對於擋土支撐作業,是否具備足夠之專業職能?同時,兩位童工在就任此一工作時,其所接受之教育訓練是否足夠且適切,都值得進一步討論。
而對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而言,無論是勞動基準法對其應對童工之勞動條件具體維護之規範,抑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應對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及就業服務之期待,對於少年勞工在工作上之保護,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說是責無旁貸。除此之外,勞動檢查機構在寒暑假期間,尤應強化對於風險較高之工作場所,其僱用少年勞工所為工作之檢查。以確保此些少年勞工不致因期望獲致較高工資,而遭受頗高的工作上的安全及健康風險。
少年為國家未來之主人翁,是什麼原因迫使他們在如此年輕時,即需投入職場,勞動主管機關實應進行檢討;再者,是否進一步限縮可僱用少年勞工之工作範圍,也宜再次進行審酌;然此時對於已投入職場的少年工作者,勞動主管機關也應強化勞動檢查,致力於對其之工作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有效限縮少年從事經濟生產活動,讓其在安全及健康的環境下快樂成長,為文明先進國家之重要指標;也唯有如此,我國人權立國及尊嚴勞動之施政理念也方得以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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