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職棒假球案,高院今天二審宣判。高院指出,主導打假球的蔡政宜等人,犯行較球員惡劣,部分球員是消極配合打假球。
中華職棒打假球案,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6月間,依詐欺等罪判決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組頭蔡政宜、余則彬、中間人莊侑霖,以及張誌家、陳致遠等球員共計23名被告有罪,刑期自1月15天至7年不等,總併科罰金逾新台幣5000萬元。
其中,被控詐欺或恐嚇罪的14人提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歷經兩年多審理並勘驗30多場球賽,今天宣判,張誌家等13名被告均改判,余則彬死亡而公訴不受理。
承審法官表示,原審未考量刑法新舊法適用,併科罰金部分全部拿掉;另外,95年7月前犯罪,應視為連續犯,僅論一罪,被告刑度都降低。
法官指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刑罰規定,是在本案發生後、99年1月1日實施,原審判決據此加重球員的刑責不當,因此撤銷改判。
綽號「雨刷」的蔡政宜遭判3年8月,得易科罰金;吳健保在法院審理末期才認罪,遭判2年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因恐嚇球員判3年2月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莊侑霖遭判3年,得易科罰金。
張誌家遭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致遠、蔡豐安均判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法官表示,參考前4起假球案及最高法院判例,綜合相關證據認為主導打假球的蔡政宜、吳健保、莊侑霖及余則彬等4人,犯行較球員們張誌家、陳致遠、蔡豐安等人惡劣,部分球員是消極配合打假球;球員們雖然均否認犯罪,但在假球案被判有罪,已造成日後生涯極大傷害,難再與職棒有所牽連。
法官指出,張誌家被控投兩場放水球,調查認定第一場他不願拿「分紅」,反向蔡政宜借款百萬,蔡提議第二場幫忙放水「抵錢」,他回答「再看看」,卻把手指弄傷消極配合,並在賽後跟蔡說「我已盡力放水」,法官因此認定他投假球一次未遂。
陳致遠被控打四場假球,法院調查期間,他測謊未過,法官認定他僅打三場假球,對價每場為100萬元,但第三場他僅實收80萬元,共計實收280萬元,他在民國96年後疑因名氣及想斷勾結,即拒絕再打假球。
至於球員接受性招待部分,法官表示,因性招待時間與球賽之間查無連結,無法證明有對價,因此未予認定。10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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