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這樣的保險邏輯說的通嗎?
2/27中午南下國道1號大雅交流道下的連絡道
停等紅燈時...被後方來車追撞
當下馬上通知保險公司與警方前來處理
警方做完雙方筆錄與做好現場圖後...就跟雙方說可以離開
保險公司人員也請我填好單據...
之後3/2日前往原廠告知車輛受損情況...並安排進場修復時間
當天傍晚...就接到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來電
該位專業人員告知
因對方的保險過期且未接電話
而且查閱我的保險項目中...乙式車體險的部分...有自負額3萬元
所以如果我要進場維修時...需自付3萬...多出的部份才由保險公司負擔
我想請問大家...這邏輯合理嗎?
查閱該公司商品條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提及財損責任險部分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僅對超過雙方當事人約定自負額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在我的case中...我是受損方....
這自負額究竟是在誰肇事的時候要負擔的??
對方肇事...我被迫進場維修...還要我要自負3萬?
那我保你這個保險有何意義??
當下聽起來的感覺...我合理推測感覺就像是
那個理賠人員因為找不到對方...同時對方保險又已經過期
案子會一直壓在他身上...
想騙些不懂保險的...找替死鬼嗎?....
最後請問大家...這種情況還可以做那些自保的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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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詢問客服與承保人員
我剛剛再次去電保險公司的客服專線與當初跟我聯絡的業務人員
確定2件事
1.只有車體損失保險的部分有自負額...第三人保險的部分沒有提供自負額的選項
2.車體損失保險是針對被保險人(也就是自己的車輛)...
當發生事故時,維修自己的車輛費用部分,是否需負擔自負額的部份,依照肇事責任判定
(1)肇事責任判定為對方車輛造成...則我自己車輛進場維修費用全數由後方車輛負擔...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我無需負擔自負額
(2)肇事責任判定為我自己的車輛造成...則我自己車輛進場維修費用需負擔自負額部分...其餘部分由保險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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