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trottr
Re: [課業] 海嘯不予避難?
Jan 9th 2014, 06:40, by h12421685
作者 h12421685 (都泡在八卦版就好了啊(?))
標題 Re: [課業] 海嘯不予避難?
時間 Thu Jan 9 06:40:07 2014
※ 引述《hidep (plz)》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呃...不知道可不可以算在這個分類耶 : 前幾天看到Discovery在播日本311實況,突然想到, : 如果現在海嘯來了, : 假設有一棟6層公寓,住在1F的人想爬上頂樓平台避難,但是頂樓被6F的人鎖住 : 不給開;或是鑰匙弄丟打不開,最後1F的人因無法避難被海浪捲走而死。 : 承上,如果換成是想爬到6F的住家裡避難,但6F住戶硬是不開,1F住戶同樣死亡。 : 這兩個有點瞎的不像例子的例子涉及刑法任何條文嗎? : 我想是不是可以用遺棄罪去解,但又覺得好像怪怪的,拜請各位大大賜教~~~ : 感激不盡!! 因為沒有提到1F與6F是怎樣溝通,以及其他相關細節,所以就只能概況回答試試看 如果想要求6F住戶負責,那需要判斷6F住戶有「保證人地位」,以下就通說略解。 保證人地位 1.依法令規定 ex.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2.自願承擔義務 ex.救生員對泳客、褓姆對托嬰 3.事實上的密切共同生活關係 ex.配偶、父母、子女,對於彼此的生命與身體法益 4.危險共同體 ex.登山探險隊 5.(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 ex.肇事駕駛不應遺棄傷者 6.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ex.危險物持有者,如養狗人有避免狗咬傷人之責 因此,若6F住戶,若 或政府有修法要求住樓上的必須給樓下逃生 才達成第一點~ 或曾經保證樓下住戶的身家性命 才達成第二點~ 或與樓下住戶生活非常緊密 才達成第三點~ 或住在海嘯非常好發地點,基本上處在當然危險處 才達成第四點~ 或6F住戶是海嘯的誘發者 才達成第五點~ 或6F住戶的寵物是海嘯(?!) 才達成第六點~ 但是,上述就常理而言,都是不成立的 6F住戶依據刑法第306條,的確有權拒絕任意人進入自身住宅,若1F執意強行, 可能 觸犯第304條強制罪、或306條侵入住居罪、或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或第354條毀損器物 罪,但依據刑法第24條,1F因避免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可以主張「緊急 避難」,可能終於不罰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 --
→ xuan2010:[超幹]旁邊的弱智打破玻璃嚇到五樓閃尿。 08/11 14:03
推 wzc703:XD 08/11 14:09
推 chouo: 蓋 兼噴屎 08/11 14:09
推 zerothin:有屌到 08/11 14:11
推 HotMike:真棒的體驗 08/11 14:12 ↖笨版18311 五樓好開心(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84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jmuko90
2016【韓劇】奶酪陷阱劇情簡介及人物介紹奶酪陷阱 EP03 預告奶酪陷阱 線上看奶酪陷阱(捕鼠器裡的奶酪) 第1集
jmuko9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0) 人氣(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