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複委託或直接向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金融機構,購買基金、保險或期貨等金融商品,手續費(金融勞務)的營業稅即將輕重有別,不再一律都是3%了。
財政部比照國內金融營業稅率分業課徵的模式,已重新訂定在台無營業場所的境外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勞務的營業稅率。未來國人海外下單購買金融商品的勞務營業稅率,最低為2%、最高將拉升至5%。
財政部舉例,目前國人複委託本國銀行購買外國銀行發行的基金,或自行向海外下單,由國人負擔的手續費營業稅目前為3%,未來將調升為5%。
不過,若購買的外國金融勞務非屬銀行或保險業的專屬本業範圍,現行3%的營業稅則會降為2%,例如期貨商品交易手續費等。
財政健全方案將修法調升七大金融行業中,銀行及保險業本業的營業稅率(從2%回復至5%),但維持保險再保費1%,以及信託投資、證券、期貨、票券及典當等五大金融行業的本業營業稅率2%不變;七大金融行業非專屬本業的營業稅率則仍是5%。
基於國內外一致原則,行政院通過財政部提出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在台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金融機構,出售給我國買受人的金融商品,其勞務的營業稅也改採一致性原則,即境外銀行、保險銷售專屬本業的金融商品勞務營業稅同步調升為5%,其餘則降為2%。
財政部指出,2011年營業稅法修正後,境外金融機構的勞務營業稅率,不分業別均為3%。但在2011年以前,這些國外金融勞務的營業稅率就是5%。財政部說,當時修法調降至3%,主要是因為國內金融機構的本業營業稅率是2%,境外金融機構提供相同金融勞務,稅率卻高達5%,顯不合理所致。
財政部強調,基於財政健全需要,七大金融行業的營業稅率即將重新做調整,為使國內外金融營業稅負一致,因此一併修正境外金融機構的勞務營業稅率,以便能與國內金融機構課稅水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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