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trottr
商業周刊 - 最新綜合文章
先進觀念 輕鬆掌握 
每天在學校打架、被寫聯絡簿的小孩,是怎麼學會「安靜看書」的?
Feb 10th 2015, 10:48, by 林希陶

圖片來源:dreamstime_l_48880493

一般民眾對於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以下簡稱ADHD)最大的誤解,就是以為只要被診斷成ADHD,就只有吃藥一途。但是若考慮長遠的未來,心理治療仍舊不可或缺。在此分享一個相當棘手的個案,當時這個個案的狀況相當不佳,在治療之前幾乎所有的大人都認為可以放棄了。但是,我還是不想放棄他。

個案A自小就是一個過動兒,從小一開始就接受藥物治療。小學前兩年與學校算是相安無事,雖然偶爾會出差錯,但那些小誤差就跟一般過動兒一樣,不會多到哪裡去。但狀況出在小學三年級,因為升上小三,學校又全部重新分班,新的導師對於個案的狀況並不瞭解,只覺得個案常常找麻煩,對於不喜歡的課,就弄出聲響吸引他人注意。與同學相處也不佳,常因小事就動手、吵架,時常鬧得班上不得安寧。

導師的作法就是一般的處理方式,認為個案不應有特殊待遇,有處罰就處罰到底,不想因為個案就有特別的調整。但是這樣的作法常常得到反效果,師生兩人關係越來越緊繃,個案到後來不管什麼事情都用鬧得就好,每次都弄到僵持不下,搞到全校皆知。最後導師認為無法處理,就直接通知母親到校帶回。

這裡無意怪罪老師,老師們常常處於資源不足的狀態,對於身心特殊兒童也無法進一步瞭解,誤以為外表看不見,就無任何身心問題。老師在處理糾紛時,常常落入公平與否的論爭。但是因材施教才是教育的本意,針對不同小孩本來就應有不同處理。

個案的孩子開始在我手上進行心理治療。但他的狀況還是沒有改變,每次母親都花很多時間討論孩子在學校又闖了什麼禍、與老師又怎麼衝突,什麼激烈的事情都好像家常便飯一樣,一下子是翻倒了多少桌子,一下子又拿椅子丟傷老師,一下子又出手打了同學,一下子又弄壞別人的東西,一下子聯絡簿被寫了滿滿一頁等等。對這樣個案,我採取了一個很看似很簡單,但是實際執行起來困難重重的方法:每次個案來,先協商好今天要做什麼,完成此約定就可得到回饋並離開。小孩當然不可能每次都乖乖的做到,每次一來,最常做的就是挑戰約定(就跟學校的狀況一樣),想盡辦法惹惱別人(當然也包括我)。但是我依然遵守約定好的事情,任憑個案吵鬧、賴皮、打自己巴掌,都不要讓自己陷入小孩的情緒之中。久而久之,個案知道討價還價沒有用,慢慢可以接受趕快做到、趕快得到回饋、趕快離開。

我的用意就在這裡,任憑外在世界如何變化,他如何被同學排擠、老師討厭、學校巴不得這個鬼見愁快轉學,這裡還是會一如往常的給他回饋與溫暖,只要他願意做到一些很基本的事情。他在治療室可以學會一些事情,慢慢知道這個社會有一些既定的規則,你願意遵守,就會有所回報,不管這個回報是有形還是無形的東西。

就這樣持續治療了六個月,個案在學校適應還是沒有改善,每次幾乎都有新的狀況要告訴我。但受限於醫院的行政規則,必須讓個案在不盡理想的狀態下就結案,那時也以為這算是治療不成功的個案。但是前一陣子,我在市立圖書館剛好巧遇個案A。他看到我在拿書,跑過來很有禮貌的跟我打招呼,我知道他還念同一個學校,過得還不錯。他跟我談完之後,拿了一本書,默默到旁邊乖乖的看書去了。說真的,「安靜下來的看書」對他不是容易的事,但是他卻做到了。

這就是治療的力量,也是為什麼我可以繼續工作下去的理由。我們走對了方向,即使當下沒有結果,也會在不久的將來開花。

家長、學校、老師們應該要有所理解,不是所有身心無法調適的學生,必然只能走往死胡同,多的是轉了方向,走出了自己的路。

Recommended article: Chomsky: We Are All – Fill in the Blank.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muko9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