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營業秘密外洩,企業常在契約中規定,員工不准跳槽至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規定員工須工作滿一定年限,若違約就要付出賠償金,並不合理,有立委提案修改勞基法,禁止勞工賠付離職違約金、限縮競業禁止的範圍。
雖然企業需要保障營業秘密與利益,但實務上常有無涉機密的基層勞工也被競業禁止條款規範,造成濫用問題。譬如負責文書資料處理者,離職後也不准到其他公司從事相同工作,造成權益受損的不合理情況。
因此,立委江惠貞提案規定,必須員工有接觸營業秘密者,才可以競業禁止條款規範,且期限不可超過兩年。
有公司勞動條件差,為降低員工流動率,也在勞動契約中強制規定一定的工作年限,否則就須賠付數個月的薪水,員工往往為求就職而無奈接受,或甚至事前根本不知情,造成勞工權益受損。
江惠貞表示,產業界已有許多訴訟判例,勞動部前身勞委會在2010年就已檢討,但勞動部遲無動作,不過,漏洞不應遲不處理,因此她參考過去判例,以及公費留學制度,規定除非雇主付出一定培訓成本,並以合理方式計算,才可約定一定服務年限。
國民黨立委陳根德也提案,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賠付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
江惠貞版也規定,只要禁止條款規定的期限、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未超過合理範疇;且企業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相關工作所受損害,有合理的賠償,企業還是可以禁止條款保護營業秘密與正當營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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