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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行政法 公法上不當得利
Feb 8th 2015, 19:39, by hihitwhi

作者hihitwhi (good)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行政法 公法上不當得利

時間Sun Feb 8 19:39:43 2015

前幾天挑書謝謝大家的建議, 後來先買了于亮來看但是發現好多看不太懂的地方XD 只好再來請教大家謝謝了~ 102年高考三級法制行政法 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所生、並未由甲辦收養之子乙 亦得由其申報子女覺寺補助費, 自92年9月起,逐學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98年2月止計申領8學習共20萬元。 甲所屬行政機關於98年9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 遂於98年11月11日以行政處分書通知甲, 其自92年9月起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 命甲於函到次日起30日內繳還其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20萬元。 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試析論行政法院應如何為實體判決。 這題應該是在說行程法127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其實我是困在請求權時效部分,以及信賴保護原則? 在于亮的書寫: 系爭請求權不生時效完成而消滅問題: 另按,行程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 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本題甲所屬機關於98年9月間發現甲不符資格, 遂於同年11月11日以處分書命甲限期返還。 是系爭處分書即為上開規定之「實現系爭請求權」之行政處分。 原消滅時效因而中斷,不生因時效完成以致權利消滅問題。 看太不懂這段所以這段跑去看高點網站的解答 但是高點是寫92年到93年11月部分已罹於5年時效, 所以只能請求93年11月-98年2月 請問所以這題有時效完成的問題嗎 ? 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受益人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202.1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3395585.A.8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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