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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mbnail 涉獄政官收賄醜聞 王令麟發聲明不認享特權
Jan 13th 2015, 12:47, by service.nownews@gmail.com (nownews)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東森國際前董事長王令麟因涉及力霸掏空案,被判入監服刑5年6個月,沒想到才剛通過假釋初審,隨即就爆發行賄獄政官的醜聞。對此,王令麟13日否認行賄獄政官,也沒有想有特別待遇,認為送禮只是年節饋贈親朋好友,屬風俗民情,委託律師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聲明。

北檢12日上午偵查終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行收賄等罪嫌,起訴王令麟、貼身秘書胡曉菁、綠島監獄前典獄長蘇清俊、台中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等涉案23人,並借提包括胡曉菁等5名被告移送台北地院審理,胡曉菁、蘇清俊、趙崇智被羈押禁見。

王令麟13日委託律師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聲明,以「關心家人、照顧員工-受刑人的普世人權」為標題,除了否認行賄,認為檢方起訴書中所提的三節饋贈只有價值一般(價值1000元或1500元)的禮盒,年節饋贈親朋好友屬風俗民情,人情之常,不應解讀為行賄。

王令麟還表示,在入監之前仍有三千名員工在所創辦的企業服務,會在監所內看報章雜誌,是思考如何安定員工的生計,也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取得,皆符合兩公約及監所規定,不應也不宜視為行使特權。

▼以下為聲明稿全文:

關心家人、照顧員工-受刑人的普世人權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由此可知不論被告人身自由是否受拘束,均享有不受干預、自由溝通權利。令麟雖現為受刑人,但其在監所所為接見、通信一向恪守監所對於受刑人處遇之相關規定辦理,與相同級數之受刑人之待遇無異,監所也是在符合兩公約及法律規定下給予令麟行使權利,絕無任何享受特權之情形,不應將法令給予令麟享有的權利汙名化。

2、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令麟在入監之前仍有三千名員工在所創辦的企業服務,令麟除了關心家人之外,更關心員工一家的生計,令麟在監所期間除了反省過去的行為外,也必須不斷思考如何安定員工的生計,因此,在符合監所相關規定下,取得報章雜誌、獲悉社會及企業相關消息全係出於關心家人、公司員工以及照顧員工生計之舉,皆符合兩公約及監所規定,不應也不宜將令麟關心所創辦之企業的運作,視為行使特權。

3、綜上,令麟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第3項所揭櫫之普世人權,身為受刑人自當享有接見、通信等上開權利,令麟沒有也不需要為此行賄。本案起訴書所認定三節饋贈只有價值一般(價值1000元或1500元)的禮盒,並無金錢或貴重物品,而年節饋贈親朋好友乃屬我國風俗民情,洵屬人情之常,不應也不宜解讀為行賄行為。試問,起訴書認定在三節用價值1000元或1500元的水果、乾貨禮盒作為行使特權的行賄對價,這合理嗎?此可留待社會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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